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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查询制度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1-09-16
为了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晋城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条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查询的,查询的不动产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询范围;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四条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第五条 符合查询条件的,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不动产信息查询范围,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查询信息内容保密。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毁坏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更改查询内容,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电话:0356-2218086  地址:晋城市文博路(北段)366号(泽州公园东门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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