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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监督制度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1-0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登记交易大厅管理工作,保证大厅工作人员依法、公开、廉洁、高效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服务大厅,负责组织开展大厅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监督考核采用日常监督检查、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投诉举报情况、视频监控等形式,重点对各窗口形象与管理、咨询电话接听、服务质量评价、创新工作机制等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加强协调配合,自觉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监督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科室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1、工作人员应主动邀请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评价;
2、严禁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肢体冲突;
3、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接收申报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
4、工作人员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事项需提供的全部材料或补正材料要求;
5、收费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提高、降低收费标准;
6、不得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物和有价证券;
7、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请托加快办理进度;
8、不得在窗口以外场所接收申报资料或接收未经排队取号的申报资料。
第七条 每个月由相关科室对业务服务质量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及时公布公示。
第八条 中心成立监督检查组,负责大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中心监督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置。
第十条 中心监督检查组依照每月公布结果进行通报及表彰。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窗口形象与管理、咨询电话接听情况、服务质量评价、创新工作机制等。
第十二条 考核主要以窗口(科室)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及时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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