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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知识问答(之一)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1-11-18

            

1、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

答: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即:到2022年底,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税费的房屋全部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确权颁证清零。

2、哪些房屋属于本次“清零行动”范围?

答:一是晋城市市区(城区和开发区,不包括北留周村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上,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符合城市规划且可予保留的住宅和公建(含商业和办公)项目。

二是2016年12月31日以后,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税费的房屋。

3、哪些房屋不纳入本次“清零行动”范围?

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范围原宅基地上的房屋;

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

已经纳入“清零行动”范围的,存在以下情况经研究后可以予以剔除:

违反规划要予以拆除的、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或政府公告列入征收范围或拆迁范围的房屋;

购房人或转移过程中相关权利人税费未缴清的房屋、住户个人原因导致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

对于尚未达到销售合同中向购房群众承诺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限的房屋。

4、如何开展“清零行动”?

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分批次确定纳入范围的项目清单,统一部署,逐次解决。

5、“清零行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答:我市“清零行动”从2021年6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

6、本次“清零行动”的处置方式是怎样的?

答:以2016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依据已出台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项政策,分门别类处理。对于2016年12月31日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严格适用现行法律政策。对于已达到或者超过销售合同中承诺的办证时限的,由相关部门会同法院,通过“督促一批、打击一批、震慑一批”的方式解决。

7、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开展不动产登记时,怎么处理?

答:具备权属来源文件、符合规划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材料等基础登记条件的,可先行为群众办理登记。对于建设单位,同步追究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其他专项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8、房屋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需要由市住建部门审核确定,对于能够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市住建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出具意见,对于确实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可由建设单位或住户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由市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9、没有消防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依法依规、守住底线”的原则,对于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项目,不属于本次“清零行动”范围。对于能够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可以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处理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10、没有人防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可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处理意见,先办不动产登记,同步完善人防手续,完成人防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

11、住户如何取得不动产权证?

答: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处理意见,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依据处理意见完成首次登记后,可为住户办理转移登记。特殊项目特别情况的,可以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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