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前省厅下发的《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我中心及时制定了两项便民措施。
1、恢复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各类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规范》要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抵押,但权利人以依法取得的建(构)筑物进行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与建(构)筑物一并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应首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据此,我中心及时恢复此前停办的部分划拨土地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2、进一步简化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收件,取消抵押价值确认书和评估报告,抵押双方对抵押物的价值在合同中认定即可。
这两项措施的实行,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不动产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