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信息 > 规章制度

业务审核小组会审制度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1-09-16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防范登记风险,化解登记矛盾,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解决登记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会审小组人员组成 
中心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必要时邀请律师及软件工作人员参加。
二、会审范围
(一)涉及业务管理制度、流程、收件材料的调整;
(二)业务办理中的个性化案例;
(三)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涉及信息系统及数据的调整;
(五)其他需要提交集体会审事项。
三、会审程序
(一)会前会签。申请会审科室提请上会前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与相关科室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会签,并将会审事项申请表报法规科。
(二)法规科备案。法规科接到会审事项申请表后,对会签意见没有异议的,请示分管主任批准后,进行备案,通知申请科室按会签意见执行;若法规科对会签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可召集会签科室进行商讨,最终由法规科形成意见,请示分管主任批准后,通知申请科室执行。
(三)动议。法规科对会签意见有异议时,且不能形成最终意见时,将会审事项请示卡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提请会审小组,对会审事项进行确定。
(四)召集。
1、办公室确认会审时间、地点并通知参会人员。
会审参会人员:中心班子成员、法规科负责人,会审事项相关科室负责人。
2、办公室应于会前确认参会人数。班子成员达2/3以上,会审有效。班子成员人数不足时,应另行安排会审时间。
(五)会审。会审事项负责人介绍基本情况、疑难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会审人员充分讨论,形成会审结论。会审过程中,法规科应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包括会审时间、参加人员、会审事项、会审人员意见、会审结论等。会后,提请科室应根据会审情况草拟本科室会审事项的会议纪要,报法规科整理汇总形成本次会审会议纪要。
(六)下发会议纪要,并报市局不动产科备案。
四、会审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办理。
(二)公开公正原则。对会审事项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对研究处理结果,除确需保密的以外,应向社会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主动回避原则。提交会审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四)服从多数原则。会审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五)及时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审的有关事项,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对情况复杂或重大事项,暂时不能处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对会审作出的决定,应明确主办科室和完成时限。
电话:0356-2218086  地址:晋城市文博路(北段)366号(泽州公园东门对面)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