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市局关于网信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确保网络运行安全,防止失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到:
(一)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二)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不得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不得通过互联网、传真机传输重要图件及相关资料;
6、不得擅自下载、刻录、复制重要资料和未正式对外公开的其它信息;
7、不得将储存有或曾经储存过重要信息或未正式对外公开的其它信息的储存介质、带回家里或带入办公室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使用人要严格保管;
8、不得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二、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领导。中心成立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信息科。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中心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与技能;
(三)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