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动存储介质由信息科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
二、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严禁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四、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使用科室人员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重要信息。如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规定予以销毁。
五、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由信息科人员对要报废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移动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