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检数量不低于登记件数的10%。
三、组织实施业务会审,形成会审意见,报局会审小组批复形成业务依据。
四、代表中心处理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司法事宜。
五、对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涉及的法律依据、事项进行法律咨询,形成咨询记录。
六、及时全面向中心报送工作中好的思路、举措,积极反馈问题、成效等方面信息。
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科室政风行风以及服务效能建设。
八、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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