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社会群众及有关单位:
根据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按照该决定,自即日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后申请补发的,我中心在发布声明的同时予以补发,不需要等声明满15个工作日。
即日起,我中心有关业务科室将调整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已受理补发申请,在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的,我中心将按照部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声明内容,为群众及时办理补发。
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