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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7号)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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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
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7号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
电话:
0356-2218086
地址:晋城市文博路(北段)366号(泽州公园东门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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