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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符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3-11-20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编码规则。不动产漏答单元编号当中主要就包含县级行政区域,地级区,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码,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等等,总共是有7个部分组成的,而且每一个都是有相应的字母,而形成的不动产单元编号又是唯一的。

3.《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五条“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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