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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产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3-11-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表现为:(1)物权的主体平等,不得歧视非公有物权的主体;(2)物权平等,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还是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是平等的物权,受法律规则的约束,不存在高低之分;(3) 平等受到保护,当不同的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不得对私人的物权歧视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民事权益保全请求权,是指侵权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对侵权人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这几种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都是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形。事实上,即使这种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被侵权人也可以请求这些救济方法。

侵权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停止侵害就是保全请求权。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向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法院裁判停止侵害,就是禁止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其实也是保全请求权的具体措施,是在侵权行为实施中,虽然没有造成损害,但是造成了妨碍,或者存在权利损害的危险,要在停止侵害的基础上,排除对权利构成妨碍的行为,消除权利受到损害的危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注解

“土地属于一种不动产,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执行的。城市土地的登记造册心相对来说较完善和严格。农村的土地登记相对滞后,国家近几年才开始农村的土地确权和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工作,这也将带给农村土地较大的市场发展前景,更好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进行过确权和登记的土地,权属、界限、四至关系等各方面比较完善,法律保障也能够得到保障,可以在土地纠纷案件中,做到有理有据和有据可寻。土地登记是完善土地市场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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