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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17-07-05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

 

(晋建房字【2015】2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确定房屋权利归属是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房屋权利人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实现资产资本化的必要条件。目前,全省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率偏低,严重影响到房屋权利人切身利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大确定房屋权利归属的工作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作为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的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一)受理范围

2014年1231日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均列入本次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受理范围。已由政府公告列为征收对象的房屋不列入本次受理范围。

(二)处理意见

1、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

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不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凭认定意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1)在旧城改造或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对持有土地合法来源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对其使用国有土地予以确认。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审批认可手续、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直管公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根据直管公房管理手册直接办理;已出售的直管公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根据土地、财政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3)涉及违法使用国有土地建房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违法用地处罚,处罚到位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3、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不压占道路红线、蓝线,与油气管线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之间的距离满足安全间距等条件,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或已协调解决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或出具意见。欠缴的有关规费按照房屋建设时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缴;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办的手续或出具的意见和相关证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4、归档资料遗失的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印章。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凭上述资料办理权属登记。

购房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等遗失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为申请人复印存根,并加盖印章。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凭上述资料办理权属登记。

5、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变更的房屋

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其销售的房屋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由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或注销查询单证明、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和购房认的购房资料及契税完税证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兼并重组或改制前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自用房屋,凭土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兼并重组或改制文件,直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6、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不能提供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的房屋

因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购房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不能提供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以为购房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办理契税申报征收手续,并开具契税完税证明。购房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凭购房(拆迁)手续、契税完税证明及相关资料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先税后证”的规定予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7、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改公房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已交清购房款,因单位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土地和房屋权属都无争议的,由售房单位进行公告并作出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提出登记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凭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公告、购房资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8、手续完善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

整幢楼手续完善,个别购房人未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参照本幢楼内已办理权属登记时提供的资料和程序予以办理。购房人没有交纳相关税费的,由购房人补交相关税费后,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三、落实工作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等方面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办理规划手续等方面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用地手续等方面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等方面工作;地税机关负责税收方面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企业注册登记方面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遵循尊重历史、厘清原因,简化程序、便民利民,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工作责任,确定工作进度。同时,要按照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引导,确保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015年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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