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①因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②因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③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不动产灭失实地查看、审核、登簿→不动产权利灭失无法收回证书证明的公告 →归档 |
收费标准 | 免收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