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①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②因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不动产灭失实地查看、审核、登簿→不动产权利灭失无法收回证书证明的公告 →归档 |
收费标准 | 免收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