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领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①因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②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的,提交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不动产灭失实地查看、审核、登簿→不动产权利灭失无法收回证书证明的公告 →归档 |
收费标准 | 免收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