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由登记机构内部流程获取)(原件)
(3)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坐落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