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2-08-15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买卖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未首登的,比照首登提交资料,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法律文书的,按照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原件)

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协议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

证明;(原件)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和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买受人户口簿及受让人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原件)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


电话:0356-2218086  地址:晋城市文博路(北段)366号(泽州公园东门对面)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