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买卖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未首登的,比照首登提交资料,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法律文书的,按照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原件)
(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协议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
证明;(原件)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和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买受人户口簿及受让人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原件)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