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离婚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监察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 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的。
【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监察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由接受权利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 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 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导致预告登记转移的材料: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 登记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2)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提交经 公证的材料或者生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法律文书 的,按照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或不动 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 务人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