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除外) (原件) 4、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4小时完成。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
收费标准 | 免收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