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房屋地址、用途变更的书面材料; ②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或担保范围等变更的书面材料(原件)。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4小时完成。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
收费标准 | 免收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