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导致预告登记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①因继承,受遗嘱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③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4小时完成。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
收费标准 | 免收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