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流转期限到期的;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土地灭失的;
4、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
5、经营权流转的合同依法解除的;
6、土地经营权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经营权人。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灭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以由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注销。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土地经营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原件)
(2)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原件)
(3)经营权流转的合同依法解除的,提交证明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原件)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原件)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不包含实地查看时间)。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