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5、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承包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的。
【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可以由发包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能够信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原件)
(2)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原件)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原件)
(5)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材料;(原件)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不包含实地查看时间)。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