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 |
申请主体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申请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资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6月1日以前的工程项目可以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2014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可凭规划部门补办的手续或出具的意见和相关证件办理; 4、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不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可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5、不动产测量报告(包括电子图件);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7、项目设计方案; 8、不动产坐落证明。 说明:(1)需要核实房屋性质的,提供相关资料;(2)没有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可提供经图审中心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3)个人自建独家院无法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由本人出具房屋竣工情况说明(承诺)。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完成 说明: 1、因不动产测量报告内容错误、测绘电子成果不能入库需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2、需要四邻签章的,相邻宗地共同确认界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3、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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