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2-08-15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5、承包人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

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

7、承包经营合同期届满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

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注销 登记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发包方。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 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 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原件)

(2)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 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原件)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 材料;(原件)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 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 材料;(原件)

(5)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 的征收决定书;(原件)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 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 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7)因承包经营合同届满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提交相关资 料。(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不包含实地查看时间)。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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