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5、承包人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
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
7、承包经营合同期届满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
【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注销 登记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发包方。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 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 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原件)
(2)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 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原件)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 材料;(原件)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 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 材料;(原件)
(5)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 的征收决定书;(原件)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 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 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7)因承包经营合同届满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提交相关资 料。(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不包含实地查看时间)。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