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土地被依法收回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
【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 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 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原件)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 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原件)
(3)土地被依法收回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 件;(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 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 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不包含实地查看时间)。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