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2-08-15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

5、不动产被依法收回和权利人依法自愿交回;

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消灭的。

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原件)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原件)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提交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原件)

(5)不动产被依法收回和权利人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6)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 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等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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