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
5、不动产被依法收回和权利人依法自愿交回;
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消灭的。
【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原件)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原件)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提交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原件)
(5)不动产被依法收回和权利人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6)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 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等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