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申请主体】
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原件)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原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