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2-08-15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申请主体

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不包含实地查看时间)。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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