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申请主体】
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不包含实地查看时间)。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