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2-08-15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申请主体

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说明:需要不动产地籍调查的,提供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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