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申请主体】
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说明:需要不动产地籍调查的,提供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