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互换、作价出资(入股)、赠与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提交材料;(原件)
(3)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
(5)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者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者合并内容的批准文件、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者合并的有关材料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结果材料;(原件)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非住宅类550/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