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2)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批准拨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材料;出让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3)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须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有关材料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说明:因通过协议改变不动产面积、用途、权利期限等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对抵押权人、地役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统一变更的书面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