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约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4、不动产灭失的;
5、 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人。
因居住权人死亡或约定的居住权存续期间届满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可以由房屋的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5、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
(2)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无法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完成登记后,应在登记机构官方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