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
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不动产自然状况记载错误的;
2、不动产权利内容、类型等权属状况记载错误的;
3、不动产抵押、预告、地役权等权利负担信息记载错误的;
4、不动产查封、异议等权利限制信息记载错误的;
5、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其他事项。
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登记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登记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与原权利人可以共同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得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证明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原件)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及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更正事项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