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
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由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未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需要原权利人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原权利人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的,可由工作人员查阅登记簿办理,并公告证书作废)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登记部门或可以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
5、依法纳税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从税务部门获取,个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可以由申请人现场提交)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