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可以申请办理其他转移登记:
1、房屋互换、赠与、拍卖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企业改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
由转移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申请。继承或受遗赠的、企业改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买卖合同;集资房的提交房地产买卖契约及集资单位出具的集资建房情况说明;公房出售的提交房地产买卖契约、公有住房出售交款通知书及公有住房发证审批表或售房单位意见;回迁房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房结果登记卡或安置、选房的相关材料;回迁房超面积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法律文书的,按照本规程继承材料查验相关规定办理;(原件)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涉及企业改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批准文件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涉及划拨用地的,提交土地利用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包含夫妻间加减名的情况), 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婚姻关系证明或者离婚析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提交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材料,如需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政策性住房上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其中,税费缴纳凭证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从税务部门获取,个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可以由申请人现场提交。
8、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婚姻存续期间,依夫妻约定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