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6、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小区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变更信息无须提供证明);小区内部楼幢号、房号变更的,可提供物业或社区(居委)出具的证明;(原件)
(3)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因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不动产用途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划拨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及土地价款缴纳凭证;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房屋规划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已经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还应提交已经通知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的证明;(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材料;(原件)
(7)不动产共有性质变更,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指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方式变更的,不包含加名减名的情况),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8)依法纳税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从税务部门获取,个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可以由申请人现场提交)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