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完成房屋建设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对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可参考我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提供相关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不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办理;个人自建独家院落的,由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拍照确认;(原件)
6、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7、建筑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 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8、不动产地籍调查资料(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登记机构内部流程获取)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包括:土地出让金、契税凭证、其他。其中,涉及纳税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从税务部门获取,个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可以由申请人现场提交。
说明:
1、以上资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途径获取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需要确定房屋性质的,提供相关的立项文件或其他相关资料;
3、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符合规划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单独核发证书的,免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