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2-08-15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拍卖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企业改制涉及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5、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但本规程规定可以单方申请的除外。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拍卖裁定书;(原件)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法律文书的,按照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原件)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

  (5)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包含夫妻间加减名的情况),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婚姻关系证明或者离婚析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请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供土地利用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应材料;涉及企业改制的,按照改制文件执行;(原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其中,涉及纳税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从税务部门获取,个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可以由申请人现场提交)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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