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原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不包含实地查看时间)。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