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2-08-15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变更的相关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3)土地用途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提交划拨用地批准证明文件;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已经设定抵押权或地役的,还应提交已经通知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的证明;(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相关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指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方式变更的,不包含加名减名的情况),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5、依法纳税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从税务部门获取,个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可以由申请人现场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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