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权利性质、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申请主体】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 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 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 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土地界址、坐落、用途、面积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 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3)土地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