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主体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原件)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主体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主体的材料;(原件)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不包含实地查看时间)。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