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原件)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