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