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9、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 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 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 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 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 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 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3)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 其变化的材料;(原件)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 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6、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 的约定”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关于约定发生变化的材 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