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原件) ②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原件) ③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④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⑤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原件) |
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不动产权利灭失无法收回证书证明的公告→归档 |
收费标准 | 免收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