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到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②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③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原件) ④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原件)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初审—收费—复审、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
收费标准 |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依法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