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 (2)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等。 |
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不动产权利灭失无法收回证书证明的公告—归档 |
收费标准 | 免收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